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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5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shù)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六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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