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咸豐七年(1857年)的秋天,湖北東湖縣某鄉(xiāng)的保長前來縣衙控告媳婦李氏虐待婆婆,致使婆婆上吊自殺,懇請縣太爺嚴懲惡婦,以申婆婆之冤,以正風俗。
媳婦逼死婆婆,為什么不是家人來報案,而是保長親自前來控告呢?原來,按照《大清律例》規(guī)定:地方一旦出現(xiàn)人命案件,事主、地保都有報案的責任,如果隱藏不報,事主、地保都要按照不應(yīng)重律治罪,也就是杖八十。如果知道是人命案件,鄰佑隱匿不報牌頭...
清咸豐七年(1857年)的秋天,湖北東湖縣某鄉(xiāng)的保長前來縣衙控告媳婦李氏虐待婆婆,致使婆婆上吊自殺,懇請縣太爺嚴懲惡婦,以申婆婆之冤,以正風俗。
媳婦逼死婆婆,為什么不是家人來報案,而是保長親自前來控告呢?原來,按照《大清律例》規(guī)定:地方一旦出現(xiàn)人命案件,事主、地保都有報案的責任,如果隱藏不報,事主、地保都要按照不應(yīng)重律治罪,也就是杖八十。如果知道是人命案件,鄰佑隱匿不報牌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