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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6章 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草案)》的說明(3)

  (三)關(guān)于參審范圍

合理界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范圍,既要讓陪審制度在國家治理和司法體系中發(fā)揮應(yīng)有作用,又要解決實踐中長期存在的“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問題。草案第十四條為一般規(guī)定,即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guān)注的以及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可以適用陪審制,法律規(guī)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除外,這一表述是對2004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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