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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政要全鑒(典藏誦讀版)

第34章 貢賦第三十三——不貪求貢賦

  【原典】

貞觀二年,太宗謂朝集使曰:“任土作貢①,布在前典,當州所產,則充庭實。比聞都督、刺史邀射聲名,厥土所賦,或嫌其不善,逾境外求,更相仿效,遂以成俗。極為勞擾,宜改此弊②,不得更然?!?p> 【注釋】

①貢:賦貢。②弊:弊端。

【譯文】

貞觀二年,太宗對各地來朝廷進貢的使者們說:“貢賦是按照土地物產來確定的,典章制度在以前就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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