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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本通(第六版)

第14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七十八條 合議庭與獨任審判 合議庭的組成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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