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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本通(第六版)

第18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條 申訴的主體和申訴的效力

當(dāng)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 法釋〔2012〕21號)

·第371條 當(dāng)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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