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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讀

第16章 第二審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讀 李壽偉 28382 2019-10-25 11:26:11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quán)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dāng)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quán),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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