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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歷史之碎碎念

378 親親相隱

我讀歷史之碎碎念 九折肱 1568 2021-01-29 17:30:00

  《衛(wèi)康叔世家》·良法·“親親相隱”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笨鬃釉唬骸拔狳h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p>  大家熟知葉公,自然離不開一個寓言故事《葉公好龍》。

  子張見魯哀公,七日而哀公不禮。托仆夫而去,說:“臣聞君好士,故不遠千里之外,犯霜露,冒塵垢,百舍重研,不敢休息以見君。七日而君不禮,君之好士也,有似葉公子高之好龍也。葉公子高好龍,鉤以寫龍,鑿以寫龍,屋室雕文以寫龍。于是天龍聞而下之,窺頭于牖,施尾于堂。葉公見之,棄而還走,失其魂魄,五色無主。是葉公非好龍也,好夫似龍而非龍者也。今臣聞君好士,故不遠千里之外以見君,七日而君不禮,君非好士也,好夫似士而非士者也。詩說:‘中心藏之,何日忘之!’敢托而去?!?p>  這個故事看上去是諷刺葉公并不實際“好士”,空有好士之名。據(jù)有關(guān)史料記載,葉公是楚國人,楚國某地的一個行政長官,祖上很有威望,楚莊王就是他的太爺爺,貴族出身。而且這個葉公很清明,做了許多有利百姓的事,大家都很紀念他。這個故事表現(xiàn)的葉公卻很不堪,不知屬實與否。后世儒家一般不太喜歡楚國,有文化的原因,據(jù)說孔子去過楚國,遇到一些嘲諷他的楚國知識分子,大概后來的儒生很不滿,借此報復(fù)一下也未可知。

  葉公跟孔子說,我們這有個坦率的人,他老子偷了羊,被兒子舉報了。孔子不以為然,我們這坦率的認識跟你們那有不同,父子之間相互隱瞞,我們認為這才是坦率,直率,符合孝道。

  《左傳·昭公十四年》記載:晉國邢侯與雍子為封地鄐的疆界爭訟,上卿韓宣子令代理司法官叔魚審案。因雍子把女兒獻給了叔魚,叔魚便判雍子勝邢侯敗。邢侯在朝堂上怒殺了叔魚和雍子。韓宣子問叔魚的哥哥叔向,該怎樣處理。作為晉國的執(zhí)政,叔向說:雍子獻女賄賂法官;叔魚貪美色枉法,邢侯私自殺人。根據(jù)法令,三人均該死罪。韓宣子采納了叔向的意見。孔子稱贊叔向:“治國制刑,不隱于親。”弟弟犯了罪,做哥哥的卻不偏袒,保證了司法的公正。

  第一個故事說孔子贊同親親相隱,反對親親舉報之類,第二個故事孔子又贊同“不隱于親”,孔子沒有提出大義滅親這個說法。

  在儒家看來,所謂的“大義滅親”實際上是是人格的扭曲。相反,“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才是真實的情感,在此基礎(chǔ)上才能形成完整的人格。儒家相信,法律解決不了的問題,如果用“德”和“禮”來處理則能達到目的。儒家主張用禮樂教化人,“德”和“禮”在儒家看來,是法制的基礎(chǔ):“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之以禮,民有恥且格”?

  漢代始,至于清,許多司法的問題涉及到中國特有的倫理觀念,甚至倫理上的一些做法起到了制度的作用,儒家主張以禮治國,不主張以法治國?!坝H親得相匿,親親相隱”就是這樣的表現(xiàn),倫理為大。甚至在法家統(tǒng)治的大秦時,仍然有“親親相隱”的原則,而且不允許親人間互相舉報指證。清代以后的《中華民國刑法》以及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親親相隱。歷史上看,不存在絕對的法家,注重倫理不是儒家獨有的。就世界范圍而言,儒家所提出的親屬互隱的原則并不是獨一無二的,比如《法國刑法典》,《德國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都規(guī)定,明知近親屬犯罪而不告發(fā),故意隱匿自己的親屬,以及為親屬作偽證,幫助親屬脫逃,都不能認定是有罪,都允許容隱制度的存在。當(dāng)然,在新中國的一段時期,這項原則被廢除?,F(xiàn)在只有中國等少數(shù)國家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不允許親情回避。

  這提出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法與人情的問題,或者說人性的問題。法國人孟德斯鳩認為不應(yīng)該為了法紀,而破壞人性。法不外乎人情,也是這個意思。不得用法律強迫親屬互相揭發(fā),這樣會喪失最基本的人際之間的信任,傷害人類最基本的情感。違背人情的法不是良法,是惡法。一個文明、健康的社會理當(dāng)允許公民具有隱默權(quán)、緘默權(quán)、容隱權(quán)、家庭權(quán)、拒證權(quán),這在世界范圍內(nèi)都是承認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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