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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

第4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yè)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jīng)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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