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

第8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fā)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zhàn)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jīng)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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