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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世滄海

關(guān)于元代的六大謊言

半世滄海 霍聽婷 9816 2012-12-17 22:11:38

    轉(zhuǎn)自元代吧

  1、九儒十丐

  所謂元代知識份子地位低下,“九儒十丐”之說,恐怕是關(guān)於元朝的諸多謠言之中流傳最廣的一種說法,甚至堂而皇之登入歷史教科書之列。那麼,此種說法是否符合事實?元代儒士地位究竟如何?

  所謂“九儒十丐”之說,出自兩位南宋遺民之著作,一為謝枋得之《謝疊山集》卷二《送方伯載歸三山序》,一為鄭思肖之《心史》中《大義敘略》。要辨析此說正偽,便當(dāng)考其人其文。

  謝枋得(1226-1289),南宋末官員、字君實、號疊山,曾率軍抗擊元兵。宋亡之后,流落建寧,元廷多次徵召,均堅辭不仕。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福建行省參政魏天佑將其強送大都,謝枋得遂絕粒殉節(jié)。

  鄭思肖(1241-1318或1238-1315),南宋諸生,原名不詳。宋亡后因心懷故國,改名思肖(肖者趙也)。其人“坐必南向,聞北音而走,誓不與朔客交往”(陶宗儀《南村輟耕錄》),畫蘭不畫土,謂“土地盡為番人奪矣”。

  以此二人生平來看,謝鄭二人均有明顯的反元情緒,其著述亦有明顯矮化甚至歪曲元朝的傾向。且二人均死於元初,無從得知元代中后期社會實際情況。當(dāng)然,僅憑作者立場,亦不能證其說法必偽。但分析二人著述,其可疑甚至違背史實之處卻絕非一兩處。

  首先來看《謝疊山集》中之說法:謝枋得并未說“九儒十丐”乃是元代定制。相反,他說“七匠八娼,九儒十丐”之說,乃是“滑稽之雄以儒為戲者”的戲謔之語。

  而鄭思肖之《心史》,則更為可疑。此書于明崇禎十一年(1638年)仲冬八日為人從吳中承天寺井中所得,發(fā)現(xiàn)時,其書藏于密封鐵匣,外裹白堊,沉于水中,開啟之后“楮墨猶新”。如書中所載屬實,乃沉于1283年(元至元二十年),至發(fā)現(xiàn)之時,已歷365年。以一鐵匣沉于水中近400年而完好無損,殊為詭異。且書中所載之事,多有謬誤荒唐之處,如袁枚就曾指出:“(《心史》)所載元世祖剖割文天祥,食其心肺,又好食孕婦腹中小兒,語太荒悖,殊不足信?!惫嗜缯勥w、徐乾學(xué)、袁枚等人,均認為其書為明末偽造。

  當(dāng)然,僅考其出處,還并不足以證其謬誤,還需要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那麼,按元代制度,儒士真實地位如何呢?

  首先,我們來看元代的戶籍制度。元代政府依照職業(yè)和社會職能不同,將全國居民劃為了若干戶別,《元史》中稱為諸色戶計。元代文獻中比較常見的戶計有:軍、站、民、匠、儒、醫(yī)卜、陰陽、僧、道、也里可溫(基督教神職人員)、答失蠻(回教神職人員)、斡脫(高利貸經(jīng)營商)、商賈、灶(鹽業(yè))、船、弓手、急遞鋪、打捕鷹房等。因此,所謂的分全國為十等人之說,本身就毫無根據(jù),站不住腳。

  其次,不同的戶計,有不同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如軍戶的義務(wù)就是當(dāng)兵,站戶的義務(wù)就是維持國家驛站系統(tǒng)(元代稱站赤)。而儒戶的義務(wù),則是保障每戶至少要有一人讀書,隨時準備在國家考選吏員時候參加考試,以備徵召。在權(quán)利方面,由於儒戶是屬於“勞心者”范疇,因此,儒戶在元代是不需要負擔(dān)一般人民所需要負擔(dān)的各種勞役差發(fā),除此以外,儒戶還可以豁免丁稅,四頃以內(nèi)的土地亦不需要繳納地稅,而且所有在籍儒士均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廩給,而在學(xué)校就讀的生員,亦由學(xué)校提供每日兩餐(《廟學(xué)典禮》)。此等待遇,遠超于其他戶計。

  再者,從政治地位來看,儒士之地位亦非其他戶計所能比擬。按《元史·百官志》之中對於官員銓選制度的記載來看,元代的官員選拔主要有三條途徑:1、怯薛(即宮廷宿衛(wèi));2、吏進;3、科舉。其中,怯薛來源主要是元朝建國時所確立的九十五戶“大根腳”家族子弟,約占元代官員總數(shù)的十分之一,此處不論。元代科舉始於元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終于元惠宗(即元順帝)至正二十五年(1366年),共計五十一年,其中有六年因奸相伯顏擅權(quán)中斷(1336-1342),科舉持續(xù)時間共四十五年,開科十六次,共取士一千二百人左右。其中,漢人和南人(亦即儒戶所屬族群)約600多人,人數(shù)殊少,亦不足論。因此,真正作為元代官員銓選,特別是中下級官員銓選的主要渠道,則是吏進,這也是元代官員銓選制度中最具特色的的一點。

  中國歷代,特別是自隋唐以降,官、吏分野,吏員,也就是各級政府機關(guān)中的辦事人員要想擢升為官,難比登天。唯元朝例外,元代受蒙古人實用主義之影響,中原傳統(tǒng)觀念拘束較少,官、吏界限并不如其他朝代那樣明顯。因此,元代大量官員是從吏員中擢升。而且,元代的吏員地位亦較之其他朝代更高,某些政府機構(gòu)的吏員最高可有六、七品之品級。

  元代前期雖長期未開科舉,然而通過吏進之門,仕途并未向儒士阻塞。相反,元代一直將以儒為吏作為既定國策之一,并長期執(zhí)行。如世祖時,就發(fā)布政令:“定令儒生愿試吏郡縣者,優(yōu)庸之。”仁宗時,“有召,省掾用儒士擢入”,“仁宗懲吏,百司胥吏聽儒生為”。元人陶安亦有論述:“朝廷以吏術(shù)治天下。中土之才積功簿有致位宰相者。時人翕然尚吏。雖門第之高華,儒流之英雄,皆樂趨焉。”

  另外,還要特別說明一點的是,元代前期雖然未開科舉,但吏員選拔同樣是采取考試選拔的制度,如果再加上官、吏之間比較順暢的流動環(huán)節(jié),元代的官僚制度實際上較其他朝代更加類似于近現(xiàn)代的公務(wù)員制度,此亦元代政治制度之中蔚為可觀的閃光點。

  從以上材料我們可以看出,元代的儒士非但社會地位并不低下,實際上無論在政治、經(jīng)濟等各方面地位都遠較其他戶計更為優(yōu)越。而且,當(dāng)然,由於民族等級制度,以及講求“根腳”大小的問題存在。終元之世,高級官員一直為開國之初的“九十五千戶”所壟斷。然而,所謂“九儒十丐”之說,亦實屬荒謬不經(jīng)之言。

  注:九十五千戶:元代開國之初所立下大功的九十五個家族,被封為世襲千戶。除了蒙古貴族以外,亦有色目人、漢人家族,如賽典赤家族、張柔家族、史天澤家族、嚴實家族等。

  2、蒙古人殺漢人只賠驢價

  關(guān)於這一點,吾只知此說法流傳甚廣,亦充斥于各種教科書,卻不見其最早出處為何。但毫無疑問,此說法亦為具有普遍影響之關(guān)於元代謠言之一。那麼,事實究竟如何,下面將加以說明。

  要談及此問題,首先應(yīng)當(dāng)從元代司法制度情況開始予以分析。而要分析此問題,首先要討論的第一點,便是元代法律制度中的“燒埋銀”制度。

  “燒埋銀”之含義,乃是由罪犯償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給被害者親屬,以作喪事只用?!盁胥y”制度,本為中國古代漢族法律體系所無,而是來自于蒙古族傳統(tǒng)習(xí)慣法中的“命價”制度。然而,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后,此制度亦發(fā)生了演變。

  《元史·刑法志》中所載之元代五刑,為“笞、杖、流、徒、死”,與中國古代其他朝代的刑法并無二致,此五刑乃是司法中之主刑。因此可見,燒埋銀制度并非元代司法制度中之主刑。

  縱觀《元史·刑法志四·殺傷》篇目所羅列之具體罪名中,凡屬人命案者,均需徵收燒埋銀,且對徵收對象,并無民族身份之特殊規(guī)定。此外,燒埋銀亦非單獨之刑罰,而是附加于主刑之上的刑罰,例如:“諸殺人者死,仍于家屬征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因此可見,燒埋銀制度在元代法律中,并非是一主刑,而是具有附加刑和賠償性質(zhì)之制度。一如現(xiàn)代司法制度中所謂“刑事責(zé)任附帶民事責(zé)任”之性質(zhì)。

  燒埋銀制度雖起源于蒙古族傳統(tǒng)之“命價”制度,但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后,這一制度與中原傳統(tǒng)法制結(jié)合,其性質(zhì)和作用已大相徑庭。因為按照蒙古傳統(tǒng)習(xí)慣法而言,命價可以抵罪,乃是主刑。但在元代法律制度之中,燒埋銀卻是附加刑,不能抵償本罪,具有民事賠償性質(zhì)。這一點不但較蒙古族傳統(tǒng)習(xí)慣法有了很大進步,而且較之中國古代其他朝代的司法制度,亦是一偉大創(chuàng)舉和進步。燒埋銀制度,不但適用于斗毆兇殺案件,亦適用于其他致人死命之情形。例如,按照元代法律規(guī)定,醫(yī)療事故、嫌犯在拘押期間被刑訊致死等情況,均亦需徵收燒埋銀。因此,元代的“燒埋銀”制度,不但并非是民族壓迫制度的產(chǎn)物,而且乃是元代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閃光點。這在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上不僅空前,亦為絕后。明清以降,又無燒埋銀制度,雖在司法實踐中亦時有實行,然而在立法理念上,不得不說較之元代又發(fā)生了倒退。

  事實上,所謂“蒙古人殺漢人只賠償驢價”的說法,筆者認為,應(yīng)當(dāng)來自如下一條:“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斷罰出征,并全征燒埋銀?!保ā对贰ば谭ㄖ舅摹罚┏酥猓渌锩?,均無關(guān)於罪犯民族身份之規(guī)定。然而,這一條罪名,亦有值得商榷之處。首先,這一罪名界定了案件發(fā)生情形,即“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也就是說,應(yīng)當(dāng)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事出有因:爭執(zhí)、醉酒;2、毆打致死。這一界定,與《元史·刑法志四·殺傷》所規(guī)定的第一條“諸殺人者死”并無沖突。或者說,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指的并非是“故意殺人罪”,而是“傷害致死罪”。如果蒙古人故意殺死漢人,那麼依照元代法律,亦屬於死刑,而非“斷罰充軍”就能了事。此外,按元制,燒埋銀之標準為白銀五十兩。由於白銀是從清代才由歐洲大量流入中國,因此元代之銀價較之后來要貴得多,按照元人筆記記載,有些罪犯家中因賠償燒埋銀,而不得不將“女孩兒折燒埋銀”??梢?,五十兩燒埋銀,在當(dāng)時殊為不菲,絕非區(qū)區(qū)驢價所能抵償。

  當(dāng)然,這里并非就是說元代司法制度就不存在民族壓迫制度。事實上,燒埋銀之瑜,并不能掩飾他處之瑕。元代法律中公然規(guī)定,“諸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有司”,就證明了蒙漢兩族在元代法律體系中的不平等性。此外,前面筆者所述之“乘醉殺人”,在司法實踐中,亦會理所當(dāng)然地成為一些蒙古人減輕罪責(zé)之護身符,因為“如爭執(zhí)、醉酒”等情形,既不好界定,按照現(xiàn)代法律理念而言,亦不屬於可以寬減的“過失”情形。這一點,既可以說是元代立法者在觀念上還不夠科學(xué),但也未嘗不是民族不平等,故意開后門的一種體現(xiàn)。但以上卻均與燒埋銀制度本身無關(guān)。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民族壓迫和民族不平等在元代法律體系中是客觀存在的,但并非如傳言所謂那樣“元代蒙古人殺漢人賠錢即可了事”,而且燒埋銀制度,確是元代法律制度中可貴的、值得贊許的特色和進步之處。

  注:關(guān)於燒埋銀制度的再說明:元代法律規(guī)定,燒埋銀基準為五十兩白銀,某些情況下亦有加倍徵收之規(guī)定。適用於各種涉及人命的案件,燒埋銀由被告或其家屬直接償付苦主,如被告方無力償付,則由官府代為償付。

  3、**

  元代**之說,今人考之,似源出于一部小說集《燼余錄》,此書相傳為南宋徐大焯所作。然此書在南宋末年“成書”之后,卻于清光緒年間才付印面世,中間跨越竟達700余年,三個王朝,殊為怪異。清末革命黨多有制造偽書,宣揚大漢族主義之舉,此書當(dāng)亦為如此產(chǎn)物。

  首先來看《燼余錄》之語:“北兵之禍,殺戮無人理,甚至縛稚童于高竿,射中其竅者賭羊酒。亂后撿骨十余萬,葬于桃塢西北周書橋,題名曰萬忠。鼎革后,編二十家為甲,以北人為甲主,衣服飲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自盡者又不知凡幾。……鼎革后,城鄉(xiāng)遍設(shè)甲主,奴人妻女,有志者皆自裁?!?p>  《燼余錄》之書是否為南宋所著,此處暫且不論。僅以此段描寫而言,便殊多謬誤之處。

  第一、元世祖南征南宋之時,曾下詔令曰:“……無辜之民,初無預(yù)焉,將士勿得妄加殺掠?!庇謱δ险鬈娊y(tǒng)帥伯顏諭曰:“古之善取江南者,惟曹彬一人。汝能不殺,是吾曹彬也?!保ㄒ陨弦浴对贰な雷姹炯o》)。而且,元世祖南征之時,各地大多望風(fēng)歸降,元軍在江南進軍極快,根據(jù)史載戶籍資料對比來看,戰(zhàn)爭破壞并不大,元世祖的詔令是得到了貫徹的。而且,根據(jù)《元史·伯顏傳》記載,蘇州(平江府)并未發(fā)生籠城戰(zhàn),而是“都統(tǒng)王邦杰,通判王矩之率眾出降”。因此,《燼余錄》中“北兵之禍,殺戮無人理,甚至縛稚童于高竿,射中其竅者賭羊酒。亂后撿骨十余萬,葬于桃塢西北周書橋”云云,純屬虛妄之詞。

  第二、《燼余錄》中所言“鼎革后,編二十家為甲,以北人為甲主”之語,亦與元代社會制度不符。保甲制始於宋代王安石變法,但在元代從未實行過。元代實行的是村社制,且社長亦非北人,而是由本地土著推舉德高望重之人,其職責(zé)乃是協(xié)助政府完糧納稅、公布朝廷政令、教化民眾,元曲《哨遍·高祖還鄉(xiāng)》中對於元代村社制度有生動細微的描寫,根本沒有所謂“衣服飲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之事。

  第三、元代雖有分封“投下”的制度,然而諸王駙馬公主等并不能直接統(tǒng)治其投下。其封地收入亦是朝廷以“絲銀”的名義統(tǒng)一徵收,再給付諸王,從而將其納入國家統(tǒng)一的財政體系之中。諸王駙馬公主等并不能與其投下發(fā)生直接經(jīng)濟聯(lián)系,所謂“衣服飲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更是無從談起。

  第四、從元代各族人口分布來看,“**”亦是完全不可能之事。根據(jù)臺灣著名蒙元史專家蕭啟慶先生考證,元代人口約為一億兩千萬,而入居中原之蒙古族人至多不過三十余萬,假設(shè)這一億兩千萬總?cè)丝谥杏幸粌|為漢人,則漢蒙人口比例為3333333:1,此等懸殊之人口比例,如何行得**?再者,元代入居中原之蒙古族,大多為世襲軍戶或官員。除官員外,軍戶均按軍隊編制集中安家,主要集中于大都、河南、云南等地。此外,根據(jù)姚大力先生考證,元代蒙古族人口分布狀況越往南越少,鎮(zhèn)江府蒙古人不過數(shù)十戶,更南邊的廣州則只有數(shù)戶蒙古人。此種人口分布,如何行得“保甲制”?更毋論**了!

  綜上所述,所謂元代蒙古人有“**”之說,純屬謬言囈語,今人不加分辨便散布之,純屬大漢族主義思想作怪!

  4、十戶一菜刀

  十戶一菜刀之說,余不曾見諸於史籍筆記,只是道聼涂說而已。且此說法流傳亦多有不一,有十戶一菜刀者,有三戶一菜刀者,有二十戶一菜刀者。

  且不管究竟是幾戶一菜刀,要論及這個問題,首先得從中國古代對民間的兵器管制制度談起。

  中國古代歷代專制王朝為了維系統(tǒng)治,防止人民反抗,往往采取對民間持有兵器進行收繳和管制。這種做法從第一個大一統(tǒng)王朝秦朝開始,直到清朝,綿延2000多年而不斷絕。例如,秦始皇統(tǒng)一六國后,“收天下兵,聚之咸陽,銷以為鐘鐻,金人十二,各重千石”。而網(wǎng)上流傳所謂宋代不禁民間兵刃,亦屬謬論。例如北宋開寶五年(970年)公布之禁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并且這一禁令在淳化二年(991年)、景佑二年(1035年)、慶歷八年(1048年)、嘉佑七年(1062年)等不斷被重申。所謂宋代之弓箭社,實際上乃是邊境地區(qū)的民兵組織,而非普通民眾,而且宋律規(guī)定,弓箭社訓(xùn)練所用武器在訓(xùn)練結(jié)束之后“悉送于官”,根本不會讓民間長期持有。此外,宋代不但對兵器進行管制,甚至連民間對於兵書的學(xué)習(xí)和研究亦加以禁止。例如,景德三年(1006年),宋真宗下詔:“天文兵法,私習(xí)有刑,著在律文,用妨奸偽”因此,對比其他朝代,哪怕是所謂“最寬松”的宋朝,元代對於民間持有武器的禁令,亦無本質(zhì)不同,也談不上是什麼新鮮的措施。武俠小說上所謂古代游俠手持奇門兵刃旁若無人行走于都會大街上的描寫,純屬虛構(gòu)。若真有人如此,早就被鎖拿見官了。

  當(dāng)然,歷朝歷代,隨著統(tǒng)治情況的不同,對於民間武器的管制力度亦有所區(qū)別,那麼,元代對於民間武器管制的具體情況又是如何呢?下面筆者將僅就《元史》中所記載的部份較為典型的關(guān)於武器管制的部份進行羅列和闡述:

  首先,是《元史·刑法志》部份:

  “諸雜造局院,輒與諸人帶造軍器者,禁之”——職制下

  “諸市舶金銀銅錢鐵貨、男女人口、絲錦緞匹、銷金綾羅、米糧軍器等,不得私販下海,違者舶商、船主、綱首、事頭、火長各杖一百七,船物沒官”——食貨

  “諸郡縣達魯花赤及諸投下,擅造軍器者,禁之。諸神廟儀仗,止以土木彩紙代之,用真兵器者禁。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zhí)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在外郡縣不在禁限。諸打捕及捕盜巡馬弓手、巡鹽弓手,許執(zhí)弓箭,余悉禁之。諸漢人持兵器者,禁之;漢人為軍者不禁。諸賣軍器者,賣與應(yīng)執(zhí)把之人者不禁。諸民間有藏鐵尺、鐵骨朵,及含刀鐵拄杖者,禁之。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敵者,笞三十七。槍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處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為一副。”——禁令

  此外,元代對於漢人武器管制禁令,最嚴苛的時候乃是元惠宗(即元順帝)朝伯顏擅權(quán)之時、后至元三年四月(因元世祖亦有年號為至元,故別以前后)頒布禁令,然而這一禁令在八月即宣告廢止(詳見《元史·順帝本紀》),持續(xù)時間不過四個月不到。

  縱觀元代對於民間武器管制的禁令,無論是力度還是管制范圍,基本上較前代王朝并無多大區(qū)別。漢族平民所面臨之武器攜帶限制,亦與前代各王朝相去不遠,只不過元代武器禁令,大多針對漢人和南人,確有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意味在其中。然而,這與傳言所謂“十戶一菜刀”之語,相去甚遠矣!

  如筆者前文《是誤會還是蓄意歪曲?關(guān)於元代的六大謠言(三)》中所述,元代從未實行過保甲制,地方管制實際上甚為寬松,元政府亦無實行如此嚴苛制度之條件。因此,綜上所述,元代政府對於民間武器管制之力度,在歷代專制王朝之中,尚屬正常,并無特別嚴厲之處。元代之情況,與其說是漢人無持有兵器之權(quán)利,毋寧說是蒙古人在此方面有特權(quán)而已。至於所謂元代漢人“十戶一菜刀”之說法,純屬無稽之談。

  5、殺漢人五大姓

  此事流布甚廣,其傳播最大的功臣倒不是史書或者別的什麼古籍,而是金庸的武俠小說《倚天屠龍記》。

  屠殺漢族張、王、劉、李、趙五大姓之事,確有來源,不過,這卻并非一條實際執(zhí)行過的政策,《元史·順帝本紀》裏面對此事記載得很清楚:“(后至元三年)十二月己巳……伯顏請殺張、王、劉、李、趙五姓漢人,帝不從?!辈恢罏楹卧趥鞑即耸聲r候,卻把“帝不從”這三個字給選擇性無視了。

  既然說到此事,便不得不提一下伯顏這個人了。伯顏,蒙古蔑兒乞氏。元代諸大臣中,仇視漢人南人者,無過於此人。說起他對漢人的仇視,根據(jù)《庚申外史》的記載,是有這麼一段來歷:

  “或言伯顏家畜西番師婆,名畀畀,每問求歲吉兇,又問自己身后事當(dāng)如何。畀畀曰:‘當(dāng)死于南人手?!势浔r,禁軍器,刷馬匹,蒙古、色目毆漢人、南人,不得回手等事,皆原于此。

  另外,伯顏此人出身武職,粗陋無文,而且蔑兒乞氏乃是成吉思汗時期被征服的部落,其出身皆為奴籍,伯顏本身亦為郯王徹徹禿家奴出身。而徹徹禿卻以親近漢人士大夫、素有賢名而著稱。因此,大約伯顏早年也許受過郯王府上的漢人座上賓的氣亦未可知。再者,《庚申外史》裏面還記載了伯顏這麼一段往事:(后至元元年)伯顏奏曰:“陛下有太子,休教讀漢兒人書,漢兒人讀書好生欺負人。往時我行有把馬者,久不見,問之,曰:‘往應(yīng)舉未回?!也幌肟婆e都是這等人得了。”遂罷今年二月禮部科舉。

  從這麼幾件事情,我們依稀可以看出伯顏此人有這麼些特點:

  第一、伯顏此人似乎早年不止一次受過漢人白眼,因此跟漢人有宿怨,對漢人有特別深的偏見;

  第二、伯顏此人因為出身卑賤,自卑心理一旦轉(zhuǎn)化成自尊心理,往往破壞性就特別強。所以一朝得勢,就想把所有曾經(jīng)踩在他頭上的人給踩在腳下。事實上也是如此。至元三年,伯顏完全發(fā)跡,被封為太師、答剌罕、秦王左丞相,位極人臣,然而他的舊主郯王徹徹禿不知道是忘了還是其他原因,并沒有放他的奴籍。這下可不得了,伯顏勃然大怒曰:“我為太師,位極人臣,豈容猶有使長耶?”於是舊賬新賬一起算,“遂奏郯王謀為不軌,殺郯王,并殺王子數(shù)人?!保ā陡晖馐贰罚貜囟d尚且被殺,更何況漢人?再加上以前巫婆的預(yù)言,自然壓制漢人便實屬必然了。

  伯顏的這些舉動,跟他個人經(jīng)歷有著密切關(guān)系,但從大背景而言,也跟元朝時期蒙古族的分化有著密切關(guān)系。元朝統(tǒng)一中國之后,大量的蒙古人因為做官、為軍等原因,入居中原。但同時,亦有大量蒙古人依然居於漠北舊地,維持原來的游牧生活。而元朝皇帝為了維持本身民族特性,不至於被漢族徹底同化,更重要的是不至於蹈北魏之覆轍。北魏鮮卑因統(tǒng)治中心全數(shù)南移,導(dǎo)致其原本在草原上的統(tǒng)治空心化,其他游牧民族如柔然、突厥等的崛起,又成為了北魏的邊患。而且北魏的漢化政策,也導(dǎo)致尚維持游牧生活方式的鮮卑人的反彈,釀成了“六鎮(zhèn)之亂”。

  元代汲取北魏的教訓(xùn),采取兩都巡幸制度(大都、上都),以保證草原故地和中原兩大部份的統(tǒng)治都能夠鞏固。然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異,使得蒙古族本身不可避免地發(fā)生了巨大的分化。以元代四大蒙古世家(即成吉思汗時期“四駿”之后)為例,木華黎家族從成吉思汗開始,便經(jīng)略中原,后來其家族封地亦在山東東平,世代與漢族或漢化蒙古、色目家族通婚,故而其家族世代以儒臣聞名,如木華黎之子孛魯,便以親近儒士聞名,而木華黎三世孫安童、五世孫拜住皆是元朝有名的儒臣賢相,六世孫朵兒直班則是精通儒學(xué)的文學(xué)家、書法家。另外,如赤老溫之后裔中,亦有一門兩進士之美名。反觀博爾忽、博爾術(shù)家族,因為長期生活在漠北,終元之世,不見有漢化之跡象。由於觀念、利益等的分化,漢化蒙古人與傳統(tǒng)蒙古人之間的斗爭貫穿了元代始終。“南坡之變”中,木華黎家族與博爾忽、博爾術(shù)家族便站在了對立面。而伯顏與其侄脫脫,最后亦勢同水火。

  從總體上而言,民族融合乃是元代不可逆轉(zhuǎn)的大勢。到元代中后期,“蒙古人、其他外族人與南、北漢人上層之間文化、社會關(guān)系方面曾經(jīng)十分單一的民族劃分早已變得模糊了,它已隨著復(fù)雜的民族融合而變得不復(fù)存在……而另一方面,許多蒙古人和外族人則與漢人意氣相投?!保ā秳蛑袊|西夏金元史》)蒙古人之中,亦出現(xiàn)了很多文化大家,如詩人有泰不華、篤列圖、月魯不花等,散曲家阿魯威、童童等,畫家有元世祖太子真金孫女魯國大長公主祥哥剌吉、張彥輔、宗王小薛、鎮(zhèn)南王孛羅不花等,書法家有松堅、朵兒直班等。

  綜上所述,所謂元朝要“殺漢人五大姓”之事,并未發(fā)生過,而其事情之由來,實際凸顯了元代“傳統(tǒng)蒙古人”與“漢化蒙古人”和漢人之間的矛盾。由於這一做法極為荒悖,事實上也一天都沒實行過。金庸因小說主題之故虛構(gòu)其事似有可原,而今人卻將之以為信史并大肆夸張歪曲而宣揚,便不知其動機為何了。

  6、不準漢人老百姓取名字

  還有一種流傳甚廣的說法,是說除了做官和有功名的人以外,元代禁止?jié)h人老百姓起名字。常常被舉得例子,就是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的原名朱重八,還有朱元璋的老爹名朱五四。

  這個說法最早的出處,似乎是清人俞樾的《春在堂隨筆》:“元制,庶人無職者不許取名,而以行第及父母年齡合計為名?!比欢P者就這個問題,特地仔細翻閱了《元史》、《元典章》及《大元通志條格》等書,卻并未發(fā)現(xiàn)有這樣的規(guī)定。而且,僅《元史》的記載中,就有大量元代庶人百姓的姓名的記載,下面試舉幾例,并對其生平加以說明:

  陳吊眼:元初漳州農(nóng)民起義軍領(lǐng)袖。事見《元史·世祖本紀》、《元史·列傳第十八》

  黃華:元初福建建寧“頭陀軍”領(lǐng)袖,事見《元史·世祖本紀》

  彭瑩玉、鄒普勝、徐壽輝:元末紅巾軍領(lǐng)袖,事見《元史·順帝本紀》、《明史·太祖本紀》

  賴祿孫:延佑年間汀州寧化人,其時遇蔡五九亂,遂負母入山避禍,途中遇盜,他人皆逃散,惟其守母不去,遂為盜所獲。盜賊欲殺其母,祿孫以身當(dāng)曰:“勿傷吾母,寧殺我。”母渴不得水,賴孫以己之唾煦之,眾盜為所感,遂取水與之,歸其妻而釋之。事見《元史·孝友傳》

  …………

  以上還有很多,便不一一列舉。以上列舉之人,均為元代有非數(shù)字姓名而無功名職位者。除元史以外,更為直接的證據(jù)便是《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張傳璽,BJ大學(xué)出版社)一書中所收錄的大量元代契約,這些契約中交易雙方大多為庶民百姓,而有名有姓者比比皆是,亦可說明“元代不準庶民取名”之說實屬謬誤。

  事實上,以數(shù)字、排行等為名之現(xiàn)象并不止於元朝,歷代都比比皆是。最著名的便是漢高祖劉邦,原名劉季,而所謂“季”者,不過是“孟仲季”之排行。換成后來的話,便是劉三。除了劉邦以外歷史上還有很多這樣的例子。究其原因,不過主要是古代教育不普及,故而起名便不像現(xiàn)代這樣嚴謹。此外,古代醫(yī)療條件落后,小孩子很容易夭折,故而有所謂“命賤好養(yǎng)”的習(xí)俗,取名也取“賤名”。這種情況,實際上一直延續(xù)到近代民國以后。今人斷章取義,以訛傳訛,實屬大謬。

  結(jié)束語按:元朝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由少數(shù)民族建立的統(tǒng)一王朝,本身具有很多特殊性。然而,無論是在史學(xué)界還是民間,均存在某種帶著偏見的情緒。大眾不但對元代的實際情況了解甚少,而且往往傳布謠言、夸大其詞。

  筆者認為,元代在中國歷史進程中,扮演了一個極其重要的角色,具有極為特殊的意義和價值。當(dāng)然,這種價值絕非某些人所謂的“崖山之后無中國”。元朝實際上是一個相當(dāng)具有標本意義的時代,對於元代許多問題的分析和認識,非常有助於認識中國歷史演進的許多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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