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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報版)

第5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4)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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