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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本通(第六版)

第6章 證據(jù)

  ·第四十八條 證據(jù)的含義及法定種類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

證據(jù)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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